国际旅行证件数字相片检测处理平台
返回列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理因公护照程序及有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理因公护照程序及有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http://wqb.urumqi.gov.cn/show.asp?id=39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正式施行,根据护照法授权,外交部制定并下发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因公护照颁发与管理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自治区外办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因公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及范围、颁发护照的机关及其职权
    (一)因公护照种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二)我区颁发因公护照的对象及范围:
     1.外交护照: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纪律检查  委员会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自治区政协主席、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外交部认为可以持用外交护照的其他人员。
     2.公务护照: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自治区领导率领的代表团成员中的大型外向型企业代表、翻译人员,因出国任务需要,需由自治区外办报请外交部领事司批准。
     3.公务普通护照: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下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出国人员;区内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出国人员;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三)颁发护照机关及其职权: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颁发。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我区因公出国人员的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

      二、申办护照所需材料
     (一)出国任务批件(根据护照申请人所属单位和出国任务不同,分别由自治区外办专家和出国管理处、兵团外办、各地州市外办等部门出具):
    (二)政审批件原件(由护照申请人所属单位党组织出具):
    (三)护照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护照申请人小二寸正面免冠、白底照片2张:
    (五)外地来疆务工人员需提供企业的劳务合同和暂住证,挂职干部需提供组织部门的任命书。

     三、办理护照所需时间和收费标准
     在办理护照时,如发现申办材料不符合外交部有关规定或提供假证明、假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自治区外办有权拒绝办理。对护照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颁发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加急的,可在二个工作日内办毕。办理护照的费用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办证单位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事项表》为办证单位申办护照依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涂改。《事项表》中所列出国任务、人数、停留时间均以任务批件为准,如有变动应另行报批;
    (二)《登记卡》中姓名和出生日期均以身份证为准,出生地等栏目应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三)护照所用照片为正面、免冠、白底色、小二寸软光面像纸近照。头部尺寸宽为21—24毫米,长为28—33毫米,头像过大、过小、歪头或侧面的艺术照、旧照翻拍、一次性成像、数码像纸等照片均不得使用;
    (四)持照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有效护照,申办新照须将旧照交回,否则不予办理;
    (五)护照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不办理延期、加页。需申办签证的护照有效期应在六个月以上,申办美国、俄罗斯等国签证的,护照有效期应在1年以上;
    (六)为确保护照无误,专办员在取件时应对持照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等有关资料认真核对;
    (七)凡持公务普通护照的出国人员,办妥前往国签证后,不再办理出境证明。已持有公务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的出国人员,前往免签国家,需按原办理护照的审批渠道和办事程序申办“出境证明”。
    (八)严禁护照申办单位弄虚作假,以编造材料、身份、冒名顶替等手段,为不属于本单位、本企业的人员申办因公护照。一经发现,将视情在一段时间暂停受理该单位的护照申请或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如无特殊情况,申办因公护照,需由各单位专办员负责办理。

     五、护照的收缴与保管
    (一)自治区外办对全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收缴和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全区国家工作人员所持的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统一由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收缴保管。公务普通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各地州市外办、兵团外办、各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公务普通护照收缴与保管工作。
    (三)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15天内交回其所持护照。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人员的护照由申办单位收缴后交护照保管单位保管或由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收缴注销。
    (四)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回其所持护照并交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注销。
    (五)各护照保管单位对所收缴的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失效护照,由保管单位统一交回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注销。

     六、护照遗失与处理
    (一)持照人或护照收缴保管单位在境内不慎将护照遗失,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外办领事处;如护照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由驻外使领馆报自治区外办。自治区外办领事处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护照。
    (二)对丢失护照的人员或单位如申请补办护照的,由申办护照单位按正常申办护照的程序办理,自治区外办原则上15天之内不予受理,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自治区外办可视情加重处罚。

 
 
国际旅行证件数字相片检测处理平台
联系我们
服务监督热线:18922192818(微信同号)
服务监督客服QQ:1075639989
检测处理服务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7:30
周六周日9:00-12:00,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值守时间另行通知
Q  Q  群:172708483
传  真:020-34285898
电子邮箱:mrtdephoto@pixelall.com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25号二楼208、209
program.html

本平台为开放式注册,欢迎广大用户对各注册照相点进行监督!
 
像素数据和中山大学联合研制
 POWERED BY PIXEL SOLUTIONS & SYSU-SDCS       
  粤ICP备10020005号         穗公网监备案证第4401055001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