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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自2011年7月1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电子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已通过外交途径向世界各国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电子护照样本、说明书、电子证书等说明材料。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电子护照前往世界各国和地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便利和必要协助。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注:本文为转载,原文地址:http://www.mfa.gov.cn/chn/pds/fw/lsfw/tzgg/t8269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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